目录清单名称 |
人防工程拆除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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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子项名称 |
人防工程拆除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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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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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34109900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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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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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编码 |
11341000743086853C33410990010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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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移动端办理,窗口办理,自助端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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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深度 |
四级(全网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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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办理形式 |
互联网收件,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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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场次数 |
0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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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
20
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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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
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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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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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工作日 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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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部门 |
黄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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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区划 |
黄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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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黄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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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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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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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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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部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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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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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内容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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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联办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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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联办机构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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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办机构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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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权限划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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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分标准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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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上报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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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沉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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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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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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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性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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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段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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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特别程序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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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程序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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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预约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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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渠道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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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数量限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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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说明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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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依据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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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进驻大厅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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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收取形式 |
窗口收取,邮寄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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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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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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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领取方式 |
窗口领取,结果快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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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领取说明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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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0559-2598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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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0559-2330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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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标准 |
1.人防工程确需拆除;2.拆除单位有能力进行补建或补偿;3.拆除单位已经完成了补建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落实土地和项目并提供履约保函。补偿的缴纳相应金额的人防工程替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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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审年检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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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拆除单位应当在限期内按照不少于原面积、不低于原防护等级的人民防空工程的标准补建或者予以补偿。”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5号)附件3第88项:“人防工程拆除、改变、开发利用审批 下放后实施机关:设区的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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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清单名称 |
|
目录子项名称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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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
基本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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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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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编码 |
11341000743086853C33410990010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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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
互联网收件,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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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深度 |
四级(全网通办)
|
网上办理形式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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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场次数 |
0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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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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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
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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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 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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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部门 |
黄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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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区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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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黄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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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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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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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部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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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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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内容 |
无
|
是否属于联办件 |
否
|
是否有联办机构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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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办机构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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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权限划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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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分标准 |
无
|
是否属于上报件 |
否
|
下沉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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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无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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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性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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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段 |
无
|
是否有特别程序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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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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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预约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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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渠道 |
无
|
是否有数量限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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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说明 |
无
|
数量限制依据 |
无
|
是否进驻大厅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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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收取形式 |
窗口收取,邮寄收取
|
结果名称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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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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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领取方式 |
窗口领取,结果快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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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领取说明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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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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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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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标准 |
1.人防工程确需拆除;2.拆除单位有能力进行补建或补偿;3.拆除单位已经完成了补建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落实土地和项目并提供履约保函。补偿的缴纳相应金额的人防工程替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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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审年检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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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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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开
材料名称 |
必要性 |
规格份数 |
材料来源 |
填报须知 |
材料下载 |
其他说明 |
人防工程全套图纸(平面、位置、结构、风水电施工图) |
必要 |
电子或纸质(电子件1份或原件1份)
|
申请人提供 |
请按要求规范填报材料,且承诺提供材料真实有效。 |
示例样表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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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拆除方案 |
必要 |
电子或纸质(电子件1份或原件1份)
|
申请人自编 |
请按要求规范填报材料,且承诺提供材料真实有效。 |
示例样表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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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网上或窗口提交申请,工作人员接收、核对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2.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报首席代表审查,由首席代表提出审查意见,报分管领导批准;3.工作人员进行办结归档;4.工作人员根据决定意见,核发《关于同意××××人防工程拆除的批复》,送达给申请人。
环节 |
办理时限 |
办理单位 |
办理人 |
办理岗位 |
岗位职责 |
特殊程序 |
受理 |
0.2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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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操秋芬 |
人防窗口 |
接收、核对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
无 |
审查 |
0.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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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张思润 |
窗口首席代表 |
对窗口工作人员初审意见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分管领导批准。如果是网上申报事项,通知申请人提交材料原件到窗口核验 |
无 |
办结 |
0.2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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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操秋芬 |
人防窗口 |
将所有的材料搜集,装订成册,办结归档。 |
无 |
送达 |
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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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操秋芬 |
人防窗口 |
根据决定意见,核发《关于同意××××人防工程拆除的批复》,送达给申请人。 |
无 |
满意度:100 , 评分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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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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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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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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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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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次
不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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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次
非常不满意
问题 |
解答 |
经批准拆除的人防工程,如何履行人防防空法定义务? |
因建设需要拆除人防工程,应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批准拆除人防工程,拆除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补建。补建的工程不得少于原工程面积、低于原工程抗力等级。因条件限制不能补建的,按易地建设费的标准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建设费用,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易地建设。 |
损坏人防工程的行为要受到处罚,其依据是什么? |
损坏人防工程的行为按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四、三十五条处罚 |
危害人防工程安全的行为有哪些? |
㈠在人防工程内部生产、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㈡在人防工程防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钻探、挖掘等危及人防工程的作业; ㈢向人防工程内部及其孔、口排泄废气、废水和倾倒废弃物; ㈣占用、堵塞、毁坏人防工程及其出入口; ㈤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